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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校车条例草案公布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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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贵成长手册
发表于 2011-12-19 20: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来,我国连续出现令人痛心疾首的重大校车安全事故。9月26日,山西校车事故,7名初中生死亡;11月16日,甘肃校车事故,19名幼童遇难;11月26日,辽宁校车事故,35名孩子受伤……

  11月27日,温家宝总理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要求,“法制办要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在校车安全备受关注和质疑声中,今天,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将正式全文公布,广纳民意。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我为之叫好!

  校车的安全性能是保障行驶安全的基础。对此,草案规定:只有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等安全保障条件,审查合格,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方可作为校车使用。

   乘坐校车的都是未成年人,很多还是年幼的孩子。他们天生爱动,免不了打打闹闹。因此在乘车过程中,需要有专人全程照管。草案规定,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应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草案指明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教育部门负责审核校车使用申请,查处学校违规行为等。对驾驶人要具备什么资格,草案规定,校车驾驶人应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资格,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无饮酒及醉酒后驾驶记录、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犯罪记录,未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拘留处罚,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为保障校车通行和停靠安全,草案还对校车赋予了三项优先权:校车运载学生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需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等。

   在草案“附则”中有这样一项关于“过渡期”的规定:自条例施行起,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在该期限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条例的其他各项规定在过渡期内都应执行。

  但草案对购置资金问题上,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发展思路,值得商榷!

  校车购置应该是由国家全额资金提供,它相对公款吃喝,只不过是九牛一毛而已。草案在资金来源上,是财政资助还是捐赠等,仍然是在推三诿四,不仅与大国身份不符,更与发展成果全民共享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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