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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辽宁修改条例删除“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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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贵成长手册
发表于 2013-08-03 13: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2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新增“本省公民在省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条例执行”“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奖励、抚恤和相关利益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等条款,删除并修改“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垫付因见义勇为负伤救治相关费用”等规定。

  焦点1 该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吗?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条例》审议过程中提出,学校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时,弘扬“见义勇为”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而原条例中明确规定“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不适宜。

  因此,新《条例》中将该内容删除,同时增加“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

  焦点2 扶老人救熟人算见义勇为吗?

  《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在抢险、救灾、救人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

  有法律界代表表示,对于见义勇为,目前国家法律上没有标准规定,还属于道德范畴。如果老人倒地在多数人都不敢扶的情况下,有人扶了,就应该算见义勇为。而如果援助对象是熟人或朋友,不应以是否相识为前提,而需行为真的具有见义勇为的基本素质。

  此外,本省公民在省外见义勇为的也参照《条例》执行。

  焦点3 见义勇为致伤,医疗费谁付?

  《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保护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由责任人、加害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鼓励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减收或者免收见义勇为人员就职期间的医疗和康复费用。原条例中“上述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基金中垫付,先行垫付的相关费用,有权向责任人、加害人追偿”的内容被删除。

  焦点4 弄虚作假骗奖励该如何惩处?

  《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奖励、抚恤和相关利益的,经核实后,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金、抚恤补助和相关利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或打击报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也将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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