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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人后自尽 遗产被判赔受害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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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02 02: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重庆10月25日电(记者朱薇)凶手杀人之后也选择了自尽,凶手银行账户上的2万余元遗产到底该归谁所有,受害人家属和凶手家属为此打起了官司。重庆南岸区法院近日判决,凶手遗产应先支付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家属最终获得了该笔遗产。

经查明,重庆人王芳去年离婚后与20岁的女儿一起生活在租赁房内,不久后,王芳与四川籍男子杨勇确立了恋爱关系。今年1月25日,王芳蹊跷死在了租赁房内。民警很快赶到现场,并对现场进行了保护和勘验。在这间租赁房内,民警发现了杨勇留下的一张纸条。上面记录下了杨勇杀死王芳后想投河自尽的信息。最终,警方确认王芳系他杀,杨勇有重大作案嫌疑。3个月后,杨勇的尸体在长江里被打捞上来,警方确认杨勇为自杀。

案件告破后,为争夺杨勇账户上的2万余元存款,被害人家属与杨勇家属之间打起了官司。在庭审上,被害人的女儿称,杨勇未婚,没有儿女,父亲已经死亡,他母亲成为他2万余元存款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曾多次找杨勇的母亲协商赔偿之事,在屡遭拒绝之后,她才告上了法庭。她原本要求对方支付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20年,共计近13万元,但考虑到对方的赔偿能力有限,因此只要求获得杨勇的这笔银行存款。在庭审现场,杨勇的母亲没有作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杨勇杀害王芳,应当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杨勇的母亲作为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杨勇的遗产前,应当以杨勇生前所负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王芳女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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