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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税务总局回应崔永元曝光影视明星签订“阴阳合同”涉税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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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贵成长手册
发表于 2018-06-07 09:5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知名主持人崔永元连日来在微博上爆料女演员范冰冰疑似以签订“大小合同”方式逃避税问题引发网上热议,6月3日,税务部门对此事有了正式回应——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网上发文表示: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同时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的税务律师表示,范冰冰是否涉嫌偷漏税,首先要确定其是否是本次爆料交易的纳税责任主体。
江苏地税已组织开展调查核实
在表态中,国家税务总局还表示: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由于范冰冰工作室在无锡,6月3日,江苏省地税局也在其官网上表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江苏省地税局已组织主管税务机关等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在获知税务部门已介入调查取证后,崔永元在回应《成都商报》记者的问题时说:“这是个好事!”他表示,无锡当地税务部门如果真要调查此事,首先应该给自己联系核实。崔永元称,如果税务部门和他联系话,他会告诉税务部门怎么查,并且会一查一个准。
截至记者发稿时,除了5月29日针对崔永元微博爆料范冰冰签订“大小合同”发表了“严正声明”外,目前范冰冰及其工作室对此事尚未作出最新回应。
崔永元曝光因电影《手机》结下旧怨
因为电影《手机2》于5月10日宣布开拍,让知名主持人崔永元10多年前与电影《手机》导演冯小刚、编剧刘震云结下的一段旧怨再发新芽,不过,崔永元将“打击”对象主要瞄准了《手机》及《手机2》的主演之一范冰冰:
5月25日,崔永元在微博上发声:“一个真敢要,一个真敢给”。同时配发了一张有演出合同部分内容的扫描件,其中包括甲方付给乙方酬金共计1000万元整等内容。
5月28日,崔永元通过微博再发声:“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烂(1)”。同时配发的五张内容未全部显示的合同扫描件,其中关于“酬金及支付方式”的合同内容显示与范冰冰有关。该合同写到:“甲乙双方确认聘任关系后,按照本合同规定安排范冰冰于本合同约定聘用期内参加本片的演出工作,甲乙双方约定本片甲方(或甲方的剧组专用账户)以转账方式支付乙方酬金为共计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现金税后款)。乙方将在收到甲方另行支付的税金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该合同内容还包括工作条件和费用负担,如造型、化妆师、乙方及随行人员住宿标准、膳食标准等相关内容。
5月29日,崔永元在微博上又写到:“猜猜看:一个人演一出戏,为什么要签两份合同?行话,这叫一小一大双合同。小的不怕曝光,因本人号称值千万。而大合同是五千万元。1+5=6天哪,这也不行那也不干,就拿走六千万元人民币。现在问题来了,那五千万为什么要偷偷摸摸拿?怕啥?还有,拿下六千万元以后,这哥们儿只在片场演了……4天。”同时,还配发了一张疑签名被涂抹不全的“授权书”扫描件,内容是“现本人同意授权工作室代理演员合同中本人的全部工作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指派本人在该影片中饰演的角色,代收演员合同项下报酬等”。随后,崔永元又贴出了三张大部分内容被涂抹合同扫描件,内容涉及甲方支付乙方艺人出演影片的酬金及支付方式的规定。
6月2日,崔永元继续在微博上贴出三张大部分内容被涂抹的合同扫描件,并说道“这就是大小合同。小的是演出200万,大的是策划监制748万加90万,再拿一麻袋现金。这还不算一线的”。
崔永元连续爆出的猛料,让“崔永元炮轰范冰冰”登上微博热门话题榜,其事态发展也为公众所关注。
税务律师分析明星“阴阳合同”涉税问题
6月3日,长期从事税务案件法律事务的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淼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分析了此次“崔永元炮轰范冰冰”中公众最关心的几个涉税问题。
关于“大小合同”,石淼解释,崔永元微博中引起大家争议与质疑的明星签订“大小合同”,主要指的是目前一些纳税人为了隐瞒其真实经营收入,故意签订两份交易金额不同的合同,并将其中金额较小的那份合同用作纳税申报之用,以此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显然,此类合同是违法的。
至于现在许多明星、名人、专家学者在对外提供劳务活动中,与邀请方约定拿的酬金是税后款,把税负转嫁给邀请方的问题,石淼表示,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是,此类税负约定作为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由约定,只要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那么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是有效的,法律上也是认可的。但纳税义务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关于税款实际负担主体的民事约定并不能实现法定纳税义务的转移,税务机关仍然有权对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追缴税款。当然,纳税人在补缴税款后可能依据该民事约定向对方主张索还已缴纳的税款。
如果崔永元曝光的情况属实,范冰冰是否涉嫌偷漏税?如果范冰冰涉嫌偷漏税,将会面临怎么的法律责任?
石淼认为,确定范冰冰是否涉嫌偷漏税,首先要确定其是否是崔永元本次爆料交易的纳税责任主体。当年“刘晓庆税案”中也正是因为法律责任主体是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刘个人,因此刘晓庆最终得以免于牢狱之灾。
“虽然崔永元在其曝光的合同中隐去了合同的实际签订主体,但从其中保留的发票开具、艺人待遇等条款约定可以看出,范冰冰本人并不是合同的缔约主体。”石淼说。
石淼指出,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信息看,在江苏无锡,与范冰冰密切相关的从事演艺经营的经济主体主要有两家:一家是其本人投资成立的无锡美涛佳艺影视文化工作室,一家是其担任法人代表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因此,在具体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处理:1、如果是其本人工作室作为签订主体并且实际收取劳务报酬的,鉴于目前个人独资企业是对投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范冰冰本人将直接成为纳税责任主体,此情形下范冰冰未来面临着偷税定性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风险;2、如果是范冰冰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作为签约主体并实际收取报酬的,那么法律上的纳税义务人及责任主体应当是该有限责任公司,范冰冰作为法人代表并不需要对公司的偷漏税行为直接承担税法上的行政责任。   
“如果未来范冰冰或者其投资公司被有关单位定性为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那么,范冰冰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法人代表最终是否实际承担责任,要看个案具体情况)。当然,鉴于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偷税罪名及其构成要件作了修改,即使有关责任主体此后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但只要其在税务机关处理后按期补缴税款、罚款的,并且在五年内没有因为偷税受到刑事追究或被税务机关二次处罚的,范冰冰本人及其公司未来实际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并不大。”石淼分析。
但如果在五年内因为偷税受到刑事追究或被税务机关二次处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税务部门介入调查后,调查取证会走怎样的程序?
石淼介绍,从目前已知的信息看,本案尚处于事实的初步调查核实阶段,税务机关并未作为涉嫌偷税案件进行正式立案。当然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在调查阶段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等条款规定,依法检查涉案单位的会计账簿与记账凭证、责成其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其与纳税有关的情况等等。如果在进一步检查中发现其确实存在故意隐瞒应税收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违法情形的,则未来征管分局可能会将本案作为涉嫌偷税案件移交当地税务稽查局进行后续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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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4-07 23: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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