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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美文] 闽出新规:机关工作人员效率低下或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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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贵成长手册
发表于 2013-09-25 09: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是我省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地方立法规范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草案)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7类行为的,或将被效能问责。效能问责直接关系到是否具备当年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各级机关或实行首问负责制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机关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办事公开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失职追究制等。

首问负责制,即第一个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负责答复、办理或引导转办。服务承诺制要求服务内容、程序、时限及标准等事项应当向社会作出承诺,并保证承诺事项的落实。而一次性告知制,负责经办的机关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和所需提交的材料。

条例(草案)中还指出,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省直机关行政服务大厅或者服务窗口推行标准化管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

7种行为将被效能问责

条例(草案)规定,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下7种情形之一的,将给予效能问责。

这7种情形包括: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影响政令畅通的;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故意拖延、吃拿卡要,侵害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损害发展环境的;懈怠懒散、消极应付,贻误工作的;作风粗暴、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

条例(草案)中提出,效能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问责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被效能告诫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还应当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被上级机关效能问责的,应当作为所在机关年度绩效考评的扣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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